数学与统计学院关于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实施细则(修订)
为完善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管理规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关于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对我院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教职工受处分的绩效工资待遇处理
(一)受党纪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1.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的标准发放,期限为6个月。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下月起,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40%的标准发放,期限为12个月。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的标准发放,按留党察看期限执行。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期限为12个月。
(二)受政务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1.受记大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的标准发放。
2.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40%的标准发放。
3.受开除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受事业单位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1.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40%的标准发放。
2.受开除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被留置处理或停职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待审查结论出来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停发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非身体健康或非参加工作时间等原因导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不定等次的工资待遇处理
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下一年度的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标准发放。
2.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或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的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标准发放。
四、教学事故工资处理
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扣发1个月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扣发6个月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因教学事故受处分的,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与以上扣发办法不累计计算,按就高原则处理。
五、相关说明
1.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指由学院每月固定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本细则中所说的扣发(或停发)的绩效工资,均为税前扣发标准,已发放的在之后工资中补扣发。
3.因同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政务或行政处分,或因受处分导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工资待遇处理不累计计算,按就高原则处理。
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不一致的,依此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