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学与统计学院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设备资产安全及教学科研活动正常秩序,依据《厦门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教务[2019]51号)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实验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中心所有实验室。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本实验中心实验室属于"机电类三级实验室",其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访问的全体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灾、电气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 实验中心建立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一级 学院领导责任: 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负责学院实验室总体安全,督促实验室安全工作,并协调资源提供保障。
第二级 分管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责任: 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落实专业实验教学秩序工作;分管科研与实践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实验室设施安全工作;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统筹实验中心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级 实验员和实验指导教师责任: 实验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工作;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做好学生实验安全教育,维护课堂秩序,督促学生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完善并落实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实验室日常安全巡查、专项检查及隐患整改。
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的配置、维护与检查。
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遇重大问题按层级立即上报,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第七条 实验员主要职责:
负责所管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巡查,记录安全状况。
监督实验室使用者遵守安全规定。
管理和维护本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第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负责上课期间所使用实验室的现场安全管理。
课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
维护实验课堂秩序,及时制止学生的违规行为。
下课后督促学生安全关闭设备、整理环境,并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实验室使用者安全职责:
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参加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熟悉实验室应急设施位置及逃生路线。
负责本人使用设备及区域的安全,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离开实验室前,确保关闭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及相关用电设备。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所有新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应急逃生等。
通过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外来人员须经批准并由专人陪同,进行安全告知。
第十一条 电气安全管理
用电原则: 实验室用电必须规范,严禁超负荷运行。
设备管理: 定期检查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发现故障立即停用并报修。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
插排使用: 使用符合国标的插排,严禁串联。人离开时应关闭插排电源。
禁止行为: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实验室内为电动车电池充电、使用明火等。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 按规范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应急设施: 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含责任人、逃生路线等)。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监控与报警: 根据条件配置烟雾报警器、视频监控。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环境要求: 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良好。
物品管理: 个人物品妥善存放,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食品。
设备布局: 设备摆放留有散热空间,线缆规范整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四条 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对"机电类三级实验室"的要求,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
日常自查: 上课期间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学院检查: 学院至少每两个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学校检查: 学校管理部门至少每学期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节假日前检查: 法定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应覆盖本办法第三章所有要求。
第十六条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实验中心负责跟踪复查。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按层级上报(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实验中心主任->学院领导->学校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学校分管领导)。
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落实整改措施。
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第十八条 奖励
对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及时发现隐患或有效处置险情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惩罚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使用资格等处理。
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优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数学与统计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