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新进教师导师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25-09-10 点击数:

数学与统计学院新进教师导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的重要指示,落实上级党委关于以《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讲义》为核心培训教材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传帮带”机制,充分发挥老教师在师德师风、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帮助新进教师尽快融入学院文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新进教师导师职责,帮助我院新进教师学习和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与技能,加强青年教师的队伍建设,提高新进教师爱岗敬业的道德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素养、扎实过硬的教学能力,完善对新进教师工作的引导、监督与评估,帮助新进教师尽快适应学院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加强新进教师对学校学院文化感知与认同,保证我院教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我院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新进教师的实际,依据其学科背景和发展需求,制定“一人一策”的年度培养方案,填写《数学与统计学院新教师指导工作计划表》,经系(部)审核后报学院备案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 指导教师对新进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其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奉献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 指导新进教师熟悉高等学校教学基本规律,了解学校基本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对教学各环节给予悉心指导,包括课程教学进度安排、课堂教学的教案准备、PPT制作、讲课技巧、作业布置、课程考试、实习和毕业论文指导。指导新进教师了解本学科发展状况及科研工作开展的基本方法,培训新进教师的实验技能和科研技能,提高新进教师的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六条 新进教师独立任课前,对其教案(讲义)、课件、教学进度表、指导记录等撰写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新进教师开课资格认定,安排新进教师试讲,并对授课进行点评与总结,考核合格者方能在新学期正式开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条 帮助新进教师了解本学科发展状况及科研工作开展的基本方法,训练新进教师的实验技能和科研技能,提高新进教师的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每月填写《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导师制工作记录表》,每学期末对指导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指导期满对所指导对象进行教学与科研能力的评价,重点评价其教学基本能力与水平(一学期2-3次)。

第三章 导师遴选规则

第九条 新进教师导师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厦门理工学院教龄不少于5年;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近3年未出现教学违规行为,且学生和督导评教成绩优良;

3.具有较高的教研、科研水平,并对相关课程、专业和学科发展有较深的了解。

第十条 各系(部)应在新进教师入职后一周内完成导师配备工作,采用导师小组的方式进行指导。导师遴选由个人自愿向系部报名,系部提出初步人选,学院择优审定、批准后聘任,新进教师导师聘期为2年。

第四章 新进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新进教师应做到勤奋工作,爱岗敬业,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培养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共同完成培养计划的制订。学习和掌握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和教学要求;掌握讲课的全过程,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实验、考试命题等教学及管理环节;学习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十三条 根据导师要求完成听课任务(每学期4次以上,其中听导师课2次以上),每次听课后做好记录,简要总结听课收获。学期初,撰写拟承担教学课程的完整教案给导师审阅。

第十四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系部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项目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 认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新入职青年教师培训与指导记录本》,于指导期满,认真总结,并接受导师及所在系部的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考核与保障

第十六条 检查与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每学期末,新进教师应主动向导师提交书面总结,对照预先拟定的指导计划,说明执行情况、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院对照新进教师及导师工作职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导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担任新进教师导师,考核不合格者将终止聘期,原则上3年内不得继续申请担任新进教师导师。

第十八条 学院将高度重视新进教师的培训和培养工作,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共同推动新进教师培训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第十九条 学院将为新进教师导师履职尽责提供保障与支持,导师工作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院此前相关规章制度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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