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数学学院关于转发《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08 点击数:

 

   应用数学学院关于转发《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规定》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转发《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规定》(厦理工人〔2019〕26号)的通知,请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

 

 

 

 

 

应用数学学院

2019年11月8日

 

 

 

 

 

 

 

 厦 门 理 工 学 院
 厦理工人〔2019〕26号   


 

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规定

(201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确保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及探亲假。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假和考勤规定,严把审批关。要把考勤工作纳入岗位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轨道,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二章  请假销假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遵循事前请假原则。

请假须填写《厦门理工学院请假表》(其中产假填写《厦门理工学院请假表》(产假专用表),探亲假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探亲请假表》)。特殊情况未能在假前办理手续的,须尽快补办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假期结束后,本人须及时到人事处及所在部门销假,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第五条  请假的程序如下:

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七天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产假、探亲假除外)。

专任教师请假,除以上程序,还须教务处批准。

中层干部请假,除按本规定执行外,仍需按《厦门理工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规定》进行外出报告。

所有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请假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  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每次一般不超过五天,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经批准在职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面授、考试的,离校期间应请事假,经学校批准后假期内的工资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凡病假超过二天的,须由医保机构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

第八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结婚假期为十五天。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九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正常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一百八十天,遇节假日、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2、正常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给予照顾假十五天,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4、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开具证明后,其超假部分按病假处理。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食堂补助。

6、女教工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医院开据证明,按照学校有关病假规定办理。

7、女教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在其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探亲假

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可请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并按放假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探亲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4、探亲假不予累计。

第十一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本人供养的亲属(含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丧假三天。在外地的,可适当增加奔丧往返路途所需天数。

第十二条  请假因故需要延长,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且获批准。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果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领事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类补贴。

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必须事前填报《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出国(境)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非寒暑假期间请假的,在假期内的工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需按请假流程办理手续。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外出的,应按《厦门理工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规定》执行;其他教职工在节假日、寒暑假、病事假及国内访学进修期间,在假期内离开厦门市的,需向所在的学院/部门报备,出国(境)的,需提前向学院/部门申请并经学校人事处同意。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形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每个部门须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考勤员应如实填写每月的《厦门理工学院考勤信息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报人事处。若有严重违纪的(如旷工)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学校。

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坐班制人员(指专任教师以外的所有人员)按日考勤。考勤内容分别按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病假、公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等进行登记。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十九条  凡学校、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及举办的各种活动,均按正常工作日考勤,到会者需签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本人应在事前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故未到者一律不准委托他人代签到;代他人签到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二十条  旷工的,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

1.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且当月特区津贴停发。

2.旷工半天,扣发四分之一的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指按月固定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合同制人员指每月固定发放的月绩效考核奖和增发奖励性绩效,下同);一个月内旷工一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第二十一条  事假的,除上述有特殊规定的工资处理办法外,均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8个工作日的,每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每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并从第9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基本工资+特区津贴+生活补贴+岗位津贴)/21.75。

3.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病假的,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

1.当月病假累计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病假1日扣奖励性绩效工资×0.5/21.75;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病假1日扣奖励性绩效工资×0.7/21.75。

2.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3.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二个月以内本人基本工资、特区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特区津贴和生活补贴按 9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特区津贴和生活补贴按70%发放。

4.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病假六个月内本人基本工资、特区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80%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全职柔聘人员参照同级别在编人员计算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所扣发的标准均为税前标准,当月工资己发的,于次月扣发。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自主绩效工资的考勤处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累计的病、事假和旷工天数,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与政府出台新规定不符,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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