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应用数学学院
应数院〔2019〕09号
应用数学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管理,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关于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厦理工人〔2019〕2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应用数学学院关于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应用数学学院
2019年11月8日
应用数学学院关于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完善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管理规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关于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对我院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教职工受处分的绩效工资待遇处理
(一)受党内处分的绩效工资待遇处理
1.受党内严重警告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的标准发放,执行时间6个月。
2.受撤消党内职务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下月起,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40%的标准发放,执行时间12个月。
3.受留党察看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的标准发放,执行时间12个月。
4.受开除党籍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时间12个月。
(二)受行政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1.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的标准发放。
2.受开除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被留置处理或停职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待审查结论出来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停发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非身体健康或参加工作时间等原因导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不定等次的工资待遇处理
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下一年度的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标准发放。
2.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或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的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标准发放。
四、教学事故工资处理
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扣发1个月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扣发6个月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因教学事故受处分的,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与以上扣发办法不累计计算,按就高原则处理。
五、相关说明
1.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指由学院每月固定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本细则中所说的扣发(或停发)的绩效工资,均为税前扣发标准,已发放的在之后工资中补扣发。
3.因同一种原因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因受处分导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工资待遇处理不累计计算,按就高原则处理。
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追溯至2018年1月1日,即:2018年1月1日起,在执行或待执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处理均按本细则予以重新计算。之前和本细则有所不符的相关规定,依此细则为准。
附件1:
厦 门 理 工 学 院
厦理工人〔2019〕26号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2019年9月修订)
为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发放管理规定,贯彻从严管理、依法治校的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3】56号)、《关于厦门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教【2011】6号)等有关精神与规定,对我校教职工受处分等绩效工资待遇处理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教职工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受党内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1.受党内严重警告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的标准发放,执行时间6个月。
2.受撤消党内职务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40%的标准发放,执行时间12个月。
3.受留党察看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的标准发放,执行时间12个月。
4.受开除党籍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时间12个月。
(二)受行政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1.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的标准发放。
2.受开除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二、被留置处理或停职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待审查结论出来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非身体健康或参加工作时间等原因导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不定等次的工资待遇处理
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下一年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标准发放。
2.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或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标准发放。
四、教学事故工资处理
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因教学事故受处分的,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与以上扣发办法不累计计算,按就高原则处理。
五、相关说明
1.教职工因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等未尽事宜,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基本工资和有关津补贴扣发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岗位津贴指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指由学校每月固定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合同制人员指每月固定发放的月绩效考核奖和增发奖励性绩效)。
3.二级学院自主绩效工资的处理办法由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等每月固定发放的自主绩效工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校领导、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负责人每月由学校固定发放的自主绩效工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职柔聘人员参照同级别在编人员计算标准执行。
4.本办法中所说的扣发(或停发)的工资项目,均为税前扣发标准,已发放的在之后工资中补扣发。
5.因同一种原因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因受处分导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工资待遇处理不累计计算,按就高原则处理。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追溯至2018年1月1日,即:2018年1月1日起,在执行或待执行的工资处理均按本规定予以重新计算。之前和本规定有所不符的相关规定,依此规定为准。有关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