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数学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作者: 时间:2020-09-29 点击数:

厦门理工学院应用数学学院

应数院〔2020〕07号

应用数学学院关于印发

《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为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流程,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学生〔2020〕35号),特制订《应用数学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应用数学学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应用数学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细则

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经应用数学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定小组的充分讨论研究,制定了我院学生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细则:

一、参评条件符合《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同学自愿申报,提交申请至班级评议小组

三、由班级评议学院奖助工作评定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参评人选,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申请与评审程序按照《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三章执行。

四、评定原则:优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根据学校给定名额,全院学生按以下顺序分配(不按班级分配名额):

(一)学生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40%者,以上一年度学校困难认定结果,优先推荐特别困难者,其次推荐普通困难者,如名额有余,再推荐其他困难者。

同等困难条件下,综测成绩排名在前者优先推荐;班级综测排名也相同,则综测成绩在所在班级的排名占比在前者优先推荐;若综测成绩在所在班级的排名占比相同,则综合考虑其在大学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如担任学生干部、获各等级奖励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等,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定小组讨论,择优推荐。

(二)学生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中,有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按照《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二章7条执行,并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定小组讨论,择优推荐。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生奖助工作评定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切实解决当前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9号)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厦门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国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在处分(含通报批评)期内;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

6. 原则上学生的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专业前40%;

7. 如学生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中,有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同一人,“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受享。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下达的名额,综合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并下发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经班级评议后,各二级学院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公示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厦门市教育局。

4、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厦门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资金拨付到校后,通过银行转入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中,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落实,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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