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刻苦,被推荐为本学年学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含同等条件下的捐赠奖学金)。具有较强的知识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及科研能力,积极参加科技与学术活动;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4、本学年每学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15%以内。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1);
2、责任心强,热心集体事业,能够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较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工作,并有一定工作能力;
3、既能密切联系群众,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意见,又能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以身作则,能发挥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和模范作用;
5、学习目标明确,刻苦努力,本学年每学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35%以内。
三、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应先由本班级学生进行评议、推荐。
2、班主任综合班级同学的评议结果,向所在院系推荐具体人选;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也可由班主任直接向院系提名推荐,院系评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3、校、院系级学生干部表现特别优秀者,也可由院系和校学生工作部门直接提名作为候选人。
4、“三好学生”的名额控制在学生总数的8%以内。“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原则上每个教学班1名、每个系2名、校一级干部的名额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
5、评定时间为每年九月份。
6、“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经学生工作处召开专门会议评审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评选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