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年度考核和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6-21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充分肯定我校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高校教师队伍,在第40个教师节来临之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23-2024学年年度考核和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

学校聘任的全体在岗人员,包括在编(控制总量)、人事派遣、合同制、全职聘用等类型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主要考核受聘人员本学年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优秀比例

各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人数(不含中层干部)在5人及以上的,自行组成考核小组;人数在5人以下的,与业务相近单位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具体有:产业技术研究院、文化产业研究院联合,纪委综合室、纪委纪检监察室联合,组织部(党校)、宣传部、统战部联合,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联合,学生工作处、团委联合,教务处、招生处联合。

各考核小组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考核小组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中层干部)的17%。优秀名额应合理分配在不同职务、职级的教职工中,原则上编内人员、编外人员优秀名额均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7%。

各考核小组在核定指标内(名额分配见附件1),须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上述要求做好考核评优工作。未按上述要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推优资格。

(四)优秀标准及注意事项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始终做到“两个维护”。立德树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管理服务中取得较为突出业绩。

3.承担本科课程教学的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本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级【评价标准按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稿)》(厦理工〔2021〕62号)执行】。

4.学生政工人员除做好日常学生工作外,应在学生安全稳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活动、学生社区建设、就业辅导等重要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

5.外派挂职干部经挂职单位年度考核认定为优秀的,经党委组织部核实后,可直接认定为考核优秀,且不占所在单位优秀指标。

6.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票否决,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①师德师风缺失,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②个人职业信用档案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③出现学校《教学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厦理工教〔2017〕11号)认定的教学事故、教学过失等教学违规行为的;

④教学、科研未完成单位额定工作量的;

⑤基层党组织书记2023年度抓基层党建考核评议综合评价结果未获得“好”等次的;

⑥学生思政教师学生测评满意度良好以下,或出现工作事故的;

⑦不在岗时间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含事假、病假、产假、外派学习等,不含公派挂职);

⑧未能遵守各类财务规章制度和财务报销规范,其中,中层干部未能认真履行权限范围内的经费管理及财务审批职责的;

⑨涉及信访举报并经查实的,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考评否决情形的,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7.教职工(不含中层干部)在本学年取得(不含校外转入)如下业绩,且未出现前款“一票否决”情形的,可直接认定为考核优秀,且不占所在单位指标: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获市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或获市级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或获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或获省级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

主持国家级教学类项目(含国家一流专业、国家一流课程、国家新工科项目、国家新文科项目、国家课程思政示范项目等),或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或“互联网+”国赛金、银奖项目指导教师(金奖排位前二,银奖排位第一)。

参加省总工会、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或省教育厅主办的福建省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等获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五)其他说明

1.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单列,不超过25名;不占所在单位指标,由组织部组织考核。

2.在编(控制总量)人员获得2023-2024学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将作为我校2024年度嘉奖对象,奖金的兑现按照厦门市标准执行。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的表现情况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4.按自然年度或学年度计算,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00个工作日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落聘待岗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5.在考核期间经批准请假不在校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应负责通知其本人于下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补办考核手续;不补办的按未参加考核处理。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7.受党纪、政务、事业单位处分的人员,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表格填写与提交

1.请各考核小组填写《年度考核结果呈报表》,经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盖部门章后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发送至教师工作部人才工程邮箱(rcgc@xmut.edu.cn)。

2.参加考核人员根据其岗位类型填写相应考核表,其中:行政管理人员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填写《福建省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表经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相应位置盖部门章后提交纸质版。

3.根据学校《教师职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厦理工人〔2018〕8号)要求,全体在岗教职工还须填写《厦门市高校教师职业信用档案》。

上述表格(详见附件2)均双面打印(一式一份),于7月5日(星期五)前提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709室。

二、关于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

(一)今年评选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总数不超过86名,名额分配向教学单位倾斜。

1.教学单位、教辅单位按照实际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中层干部)的5%比例,从本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评选的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不超过68名。

2.职能部门从本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择优推荐申报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再由学校联评,评选的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不超过12名。

3.校党委组织部组织评选的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中层干部不超过6名。

(二)表格填写与提交

1.各考核小组填写《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呈报汇总表》,经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相应位置盖部门章后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发送至教师工作部人才工程邮箱(rcgc@xmut.edu.cn)。

2.候选人填写《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申报表》,经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相应位置盖部门章后提交纸质版。

上述表格(详见附件3)均双面打印(一式一份),于7月5日(星期五)前提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709室。

(三)获表彰的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学校将编入《2023-2024学年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风采录》。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考核、评优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考核、评优方案,由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2.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民主、认真评议、集体决策,坚决反对论资排辈、轮流坐庄。

3.各单位上报年度考核优秀、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名单,须经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通过,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上报。

各单位在考核、评优中若违反本通知精神,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且单位不得递补或更换人选。

四、其他说明

1.年度考核结果及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结果,以学校审定为准。

2.关于本次考核、评优有疑问者,请联系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郑静玉、周强,联系电话:6291330。

附件:1.2023-2024学年年度考核优秀、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年度考核相关表格

3.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相关表格

                                                                       

                                                    厦门理工学院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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