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理工学院委员会
厦理工党委[2006]38号
中共厦门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大学生党员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优秀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出发,做到“早发现、早选苗、早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总支部、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总支部、支部要充分利用学党章小组和党校等阵地,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章的学习,使入党积极分子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七条 各党支部要建立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对积极分子进行规范管理和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党总支部、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随其档案转给相应的党组织。
第八条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综合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考察对象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被确定为培养考察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思想状况,包括政治立场、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价值取向,专业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表现,定期做好《培养考察对象登记表》的填写工作,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力求写真写细,并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逐步完善“推优”工作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严格把好“推优”的质量关,本着“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向党支部推荐。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凡是没经过“推优”这一程序,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按照党员标准,全面考察,确保质量。党支部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后,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途径,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受行政处分的,一般不予列为发展对象;但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后续时间内各方面有显著进步的,经群众评议、党支部讨论研究后,报党总支部审查,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党委审核同意后亦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将政审情况填入《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表》。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和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校党校集中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未经校党校培训和党校考试未通过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工作由党总支部、支部负责。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经公示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审查其入党问题。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吸收
第十六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考察对象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表》及材料、文化专业学习成绩表、公示结果材料、个人思想汇报等交由党总支部审查后,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领取《入党志愿书》,并把《入党志愿书》发给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必须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专业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支部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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